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靖边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靖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根据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及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靖边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cdkay.com)内的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和在靖边县西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0912-4846154)获取政府信息,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靖边发布”微信公众号、便民资料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并将分批、逐步整理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
(一)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县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地址:靖边县西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27室;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联系电话:0912-4846154;传真号码:0912-4848222;电子邮件:4643100@163.com;邮政编码:718500)。
(二)申请方式
目前,靖边县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的现场申请、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三种方式的申请。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靖边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scdkay.com)上下载获取。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在受理点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靖边县人民政府”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表》填写要件及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办理流程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不属于受理机构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书面说明具体答复;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人提交的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予以退回,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收到举报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